藝評
欠的,是專業操守
何慶基 (Oscar HO)
at 3:24pm on 23rd September 2015
(This article, entitled ‘What’s missing is professional ethics’, was originally written in Chinese.)
香港管弦樂團拉隊前往歐洲巡迴表演之際,另加行程往荷蘭為富商的私人派對作表演,雖然程序上獲董事局批准,樂團成員亦為此特別演出獲額外酬金,但這由納稅人經年花巨資栽培、供養的樂團,集體順道「秘撈」,確實令人側目。除非甘心情願,為人家的生日會伴奏,相信有些專業樂師即使有酬金也會感難受。在公眾眼中,儘管沒犯法或違規,這措舉也著實難看,也反映出董事局以至樂團高層,缺乏營運文化機構的應有觸覺。公眾形象對公共文化機構來說十分重要,不用是實際上的違規,只要行動上讓公眾有反面聯想,也應竭力避免,否則就會像湯顯明般,不斷用「我沒有違規」來自辯一樣的難看。
香港自稱國際都會、文化中心,但在對文化工作專業道德操守的訂定和制約,卻甚落後。舉例說,美國的主要博物館規定,策展人不能收藏自己策劃領域內的藝術品,這規例似乎有點嚴苛,但試想如果紐約現代藝術館準備三年後籌辦某年輕藝術工作者的展覽,洞悉先機的策展人先行入貨,後來當公眾得知一世界級博物館為該新晉搞展覽時,其市場價值必然急升,能早入市的自然獲利。同樣情況,如果博物館高層推動大幅收藏某類型藝術,那些藝術的市場價值必然上升,收藏這些藝術品的人,便可間接從中獲利。當這類行為發生在國家如美國,屬刑事罪行。
香港的官方機構尚有些防止利益衝突的一般性規矩,但針對文化界別的專業守則尚未彌定。當我在藝術中心工作時,由於業內未有此繩規,只有自行套用外國博物館守則,例如策展人不收藏本地當代藝術,特別情況如藝術工作者送贈作品時,需要通知上司並獲批淮,不過當時沒有什麼藝術市場,而藝術建制仍相當單薄,什麼專業操守亦不為重視。但近年香港如發了瘋般狂搞文化設施,加上藝術品買賣動不動便以千萬甚至過億元計算,因而有迫切性針對各類型的文化管理和運作模式,包括官方機構,以及西九文化區、尖沙嘴海濱長廊和將來的中央警署文化區等另類運作模式,包括為其董事局、委員會成員和職員,訂立清晰的專業操守指引和規範。最近政府在文化建設上似乎有加強與商界合作的趨勢,再加上政府喜歡委任「自己人」進入文化機構內的各種委員會,容易出現在含糊地帶就會寬鬆處理的情況,具體而清晰的指引是避免官商勾結之嫌,更落實專業負責任操守的必要行動。
不過,即使訂定規則也不能全面解決問題。最難處理的,是那些不是明顯違規,但在公眾眼中卻製造極負面印象的行為,例如策展人與畫商過從甚密、藝評人為文推介自己私下收藏的藝術,以至今次港樂團為私人派對演奏等,雖未能認定為違規或犯法,但對個人以至機構的聲譽可有極負面影響,反映出公共機構欠缺對公眾負責的應有觸覺。在就文化工作者專業操守已建立一定共識的地區,不用犯法但只要出現專業道德操守難看的問題,往往會為同業所唾棄。同業間對專業道德操守的要求,其所形成的無形壓力,才是維繫專業操守的最佳工具,這共識需要一段時間形成,至少在筆者所認識的視覺藝術圈尚未存在此操守上的共識,現階段唯有先做第一步,白紙黑字地建立業內基本規條。
文化行業的操守,如果去到被發現違法的階段,已達最差情況。公共文化機構因為是「公共」、也因為是文化認知的倡導者,其員工私人生活仍可以古靈精怪,但與其工作相關的言行操守,公眾則會有較高要求,不能單以是否違規違法來簡單評定,正如我們沒有因為湯顯明沒明顯違規,便減輕對他行為的鄙視,因為我們對廉署有一定的期盼。
藝術市場近年急速發展,政府為文化旅遊及創意工業又投放空前的大量資源,最近更表現出積極委與商界發展文化這重任,在這文化事務急速發展得近瘋狂的時刻,我們更有迫切需要落實一些必要的基礎建設,例如訂定業內運作專業的操守規條,推動培養比規條更高更嚴謹的自我專業要求,這才是文化建設的真正第一步。
原文刊於《蘋果日報》,2015年8月26日。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Apple Daily, 26 Augu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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